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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诉宝】用户投诉“高顿教育”购课遭诱导 退费遭扣高额违约金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14:16:15

(网经社讯)近日,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接到用户投诉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高顿教育”称其涉嫌霸王条款,长时间未退款,且虚假促销。(详见网经社专题:合同概不退款引争议 “高顿教育”被指霸王条款http://www.100ec.cn/zt/gdjyts/

6月4日,李女士向“电诉宝”投诉称其于2022年10月25日支付了12800元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CPA(注册会计师)相关学习网络课程,并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至2027年10月。在购买过程中,导购人员建议李女士由于有财务基础,可以直接进入精讲班学习以节省时间。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预科班的学习进度在系统内显示为100%已完成。李女士虽然听过部分课程,但因个人原因,希望在20239月份终止服务协议。

在与高顿教育沟通退费事宜时,高顿教育的员工试图通过诱导其继续学习、转其他课程、将课程转让给身边人或暂停课程等方式来避免直接退费。李女士表示,她对这些建议不感兴趣,并坚持要求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退费。然而,这一退费请求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未得到妥善处理。

(图片来源:李女士提供)

近期,高顿教育终于同意退费,但提出了要扣除违约金及课程费用的要求,金额高达8960元,实际退费金额仅为3840元。李女士认为这一要求不合理,她认为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且违反了《民法典》、《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她要求全额退费,并要求高顿教育支付因其长期占用资金而产生的利息

接到以上用户投诉后,我们第一时间将投诉案件移交该平台相关工作人员督办妥善处理,但截至发稿前,我们尚未收到来自被投诉平台的任何有关处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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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经社企业库(COP.100EC.CN)显示,高顿教育隶属于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专注财经教育服务,新东方前程无忧战略投资企业,提供ACCACFACMAUSCPAFRM、注册会计师、会计职称、会计从业等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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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经社企业风险评级系统(CREDIT.100EC.CN)显示,高顿教育隶属的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风险评级为R1+,公司目前所处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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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电诉宝”2024年至今受理的职业教育领域用户有效投诉显示(依据投诉量排行),高顿教育排名11,最新评级为不予评级。其他被投诉的类似平台依次为:一只船教育、中安建培、中职通、嗨学网帮考网尚德机构、潭州教育、赛优教育、聚师网、深海教育、高顿教育、高教通、学慧网、对啊网、恒企教育、芸学教育、大鹏教育、兴为教育、帮考教育、博学网、聚力成师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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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受理用户维权案例显示,高顿教育还疑似存在退款问题等问题。

【案例一】VIP班考试保过?用户投诉“高顿教育”涉嫌虚假宣传

5月14日,浙江省张女士向“电诉宝”投诉称自己于2023年2月20日在高顿教育购买注册会计师CPA VIP网络课程,当时购买课程时销售说VIP保过,不过全额退款。张女士表示自己没日没夜学了1年,报考三科都没有过60分线,且有两科只考了20分左右,其中还很大部分选择题。

张女士表示自己研究生学历,当时销售老师说普通人都可以考出,由此说明高顿VIP保过班虚假宣传成份很高,侵害了本人的权益,张女士的诉求是退23200元(总计付34800/6门课*4门课程退费=23200元,其中开课三科,有一科考了40分,协议中过40分可全额退款)。

因高顿VIP保过班虚假宣传成份很高,具有欺骗性质,张女士就联系招生老师说要退课,对方一直不同意,说课程开通了就不给退。张女士表示,真不知道这样的教育机构是为了让教育回归教育本身,还是只是为了打着教育的名义赚钱?

【案例二】用户投诉“高顿教育”销售内容与实际不符

4月23日,福建省庄先生向“电诉宝”投诉称自己于2024年4月16日购买高顿教育公务员课程,当时为了卖课程,销售讲的非常好听说有督学和规划课程学习。庄先生下单完,没有像销售推销时说的有老师督学,而且课程都是基础课程,没有任何针对性学习,感觉一点用处都没有。

庄先生跟他们沟通退费,没人搭理,怀疑存在虚假促销,诱导消费者消费,现在学管老师也是有点爱搭不理的态度,当时销售人员又离职,无处沟通,望有关部门给予监管,保护弱势的消费群体,不要让更多的人员上当受骗。

【案例三】“高顿教育”被指虚假宣传 欺诈学员

3月6日,河南省朱女士向“电诉宝”投诉称自己于2021.9看高顿诱导性宣传:承诺9项高级VIP持证培训服务,都是上财、复旦名师授课,于是花了高于市场价近十倍价格31800元,报名了高顿CPA的VIP班6科,在其诱导下分期24期支付。 

但交费后发现高顿承诺全部虚假,只提供了一项直播课义务。朱女士认为高顿欺诈在先,强烈要求退还足额费用,但高顿拒绝。《合同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以欺诈名义订立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且格式合同要向非格式合同方,高顿加重我们责任,减轻他们义务责任的属于无效条款;另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欺诈”条件其中就有:有行为人主观有欺骗对方的故意和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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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知名网络消费纠纷调解平台“电诉宝”(315.100EC.CN)运行10余年来,与全国近千家网络消费平台建立对接,影响1亿+网络消费用户,新系统实现一键投诉、24h在线、自助维权、同步直达、实时处理、进度查询、评价体系、法律求助、数据分析等诸多功能。目前,平台“绿色通道”服务向广大网络消费平台开放,平台可自主申请入驻,实时受理、反馈和查询用户满意度评价。为了更好地营造公开、透明、健康的网络消费投诉环境,“电诉宝”公开版已正式上线,新增用户投诉实时受理动态、月度平台投诉量TOP10、热点投诉地区、投诉榜(依据投诉量排行)等模块,让投诉过程透明化,一手掌握信息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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